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成海,李军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军聚:本院受理原告郝成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