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双奇,李芳蕊, 核桃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新乐市艺苑艺术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核桃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李双奇、李芳蕊:本院受理原告新乐市艺苑艺术培训学校与被告核桃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李双奇、李芳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核桃仁儿®青少年儿素质训练中心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三退还原告合作费人民币32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