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永强,刘士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55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士磊: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士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赵永强衣服货款1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士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