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柳赛,林国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60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柳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柳赛货款109875元及利息(利息以10987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7.50元,财产保全费1069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林国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