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时占猛,张立谦,宋杰, 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100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杰:原告时占猛、张立谦与被告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冀018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时占猛、张立谦借款本金9915169元及利息(以991516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时占猛、张立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15元,由原告时占猛、张立谦负担10元,被告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杰负担8120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由被告石家庄市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