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家庄市大都金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和顺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善恒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0108民初390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善恒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和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大都金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0)冀0108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和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5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9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600万元本金利息自2020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罚息自2019年8月1日起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石家庄市大都金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