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志卿,魏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299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志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诉你与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81民初2996号一案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188.98元及截止到2021年1月6日的利息4127.84元、罚息449.9元,以及自2021年1月7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26.46元以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河北省辛集市市南区顺城街北侧41号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