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新芳,刘孟旭,赵艳蕾, 辛集市喜孜乐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33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集市喜孜乐食品有限公司、刘孟旭:本院受理原告贾新芳诉你与赵艳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孟旭、辛集市喜孜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新芳货款22240元及利息(利息以222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被告刘孟旭、辛集市喜孜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