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荷青,宁伟,李江辉,李灿,丁宝莲, 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1065号,(2021)冀0181民初1065号之一 |
案由 |
保险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高荷青与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高荷青工资19592.03元;二、被告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高荷青风险金10000元;三、被告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高荷青2020年2月至5月期间医疗保险费850元;四、驳回原告高荷青要求被告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2020年6月至8月期间医疗保险费1062.5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81民初10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驳回原告高荷青对垫付其他人员(宁伟、李江辉、李灿、丁宝莲)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的起诉;二、驳回原告高荷青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8000元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