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乐乐,李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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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佳:本院受理原告闫乐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佳归还向原告闫乐乐多次拿货材料款贰万贰千元整。二、判令被告李佳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