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闫乐乐,李佳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李佳:本院受理原告闫乐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佳归还向原告闫乐乐多次拿货材料款贰万贰千元整。二、判令被告李佳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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