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建用,张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121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亮:本院受理原告郑建用与被告张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建用吊车工费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