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硕,李静,刘国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14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静、刘国利:本院受理原告韩硕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8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国利、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韩硕借款本金57万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刘国利、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韩硕诉讼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共计7400元;三、驳回原告韩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刘国利、李静共同负担。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