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建超,张建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88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建勋:本院受理张建超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8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建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建超款项2289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897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734元,由被告张建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