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刘攀,刘石,石朝辉,杜云肖,刘志飞,秦子轶,王晓明,侯建忠,侯露露,马永红,王月排,马媛媛,连永锋,刘会娟,徐力,康凯,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氏氏美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冀01民初37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氏氏美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攀、刘石、石朝辉、杜云肖、刘志飞、秦子轶:本院受理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氏氏美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00万元,偿还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500万元;二、被告河北氏氏美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的借期内利息(利息以2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1625‰计算),偿还自2018年1月22日至交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以2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4375‰计算);偿还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8年1月22日至交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4375‰计算);三、被告刘石、被告杜云肖、被告王晓明、被告侯建忠、被告侯露露、被告马永红、被告王月排、被告马媛媛、被告秦子轶、被告连永锋、被告刘会娟、被告徐力、被告刘攀、被告康凯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物【冀新国用(2012)第1678号不动产、新房权证字第0150000483号不动产、新房权证字第0150000484号不动产、新房权证字第0150000485号不动产、平国用(2010)第35-2383号不动产(涉案900万元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00元,由被告刘石、被告杜云肖、被告王晓明、被告侯建忠、被告侯露露、被告马永红、被告王月排、被告马媛媛、被告秦子轶、被告连永锋、被告刘会娟、被告徐力、被告刘攀、被告康凯、被告河北氏氏美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xxxxxxxxxxxxxxxxxx59,开户银行:建行石家庄桥西支行。
刊登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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