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亚鹏,郭红波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郭红波:本院受理曹亚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郭红波履行偿还员工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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