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明亮,李静巧,李晓冲,崔朋娜,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霸王钟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3执恢47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霸王钟业有限公司、赵明亮、李静巧、李晓冲、崔朋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作出(2021)冀0183执恢470号执行裁定书,对查封的赵明亮开办的石家庄顺发钟表厂名下(设定抵押)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城东桥东队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为鹿国用(2005)第02-1433号、面积4666.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880000240号、面积6445.99平方米(包括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共计12幢)}及未抵押厂房等予以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现通知你们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2日上午10时到晋州市法院司法技术室(电话:0311-84337402)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10时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勘验,于公告期满第30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领取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在异议期满后3日内(以财产评估价的70%确定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在网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网上拍卖公示时间为30日,拍卖时间为网上公示期满次日上午10时至第二日10时,如流拍后,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的,将于流拍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的基础上降价20%为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公示时间为15日,拍卖时间为第二次公示期满次日的上午10时至第二日上午10时,拍卖结束后,本院将视拍卖结果依法处理。 上述时日遇节假日顺延,详细情况参见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拍卖须知、拍卖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