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辉,胡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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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波:本院受理原告张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