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树金,张亚军,刘志鹏,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志鹏:本院受理原告韩树金、张亚军诉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追加你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