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存华, 遵化市沃野酸枣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281民初158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存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遵化市沃野酸枣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遵化市人民法院(2021) 冀0281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