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淑贞,马常娥,王刚刚,王金龙,陈达,孙海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3民初74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海龙:本院对原告刘淑贞诉被告马常娥、王刚刚、王金龙、陈达、孙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