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建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山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223民初168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山分中心与被告曾建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3民初16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滦州市人民法院雷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