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骆红波, 本溪嘉诚建筑有限公司 ,滦县新城艺昕建筑器材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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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骆红波:本院受理原告滦县新城艺昕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骆红波、本溪嘉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廷)在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