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鹏飞,舒永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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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舒永粉:本院受理原告张鹏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日期定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