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志刚,胡艳凤,李海霞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胡艳凤: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胡艳凤、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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