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志刚,胡艳凤,李海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艳凤: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胡艳凤、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