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淑贞,马常娥,王刚刚,王金龙,陈达,孙海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223民初74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海龙:本院受理案号(2021)冀0223民初745号刘淑贞与被告马常娥、王刚刚、王金龙、陈达、孙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