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芳,张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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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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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石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15.8%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