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振玲,刘振岭, 滦南县明伟汽车租赁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4民初25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振玲:本院受理原告滦南县明伟汽车租赁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刘振岭给付原告滦南县明伟汽车租赁处租金79600元,并自2020年9月10日至全部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向原告滦南县明伟汽车租赁处支付违约金。判决生效即履行;二、驳回原告滦南县明伟汽车租赁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