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 ,滦南县上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滦南县上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三河市人民法院李旗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