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庆安,第三人-郑云密, 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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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云密:本院受理原告杨庆安与被告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云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各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