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吉荣,任洪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洪波:本院受理原告杨吉荣诉任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倴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