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京成,李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4民初74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李京成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京成借款425000元;二、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京成2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5元,由被告李军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