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志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蒋建忠,于海龙,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天津市津南区领胜运输队北京兴农天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领胜运输队、于海龙、蒋建忠:本院受理上诉人彭志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北京兴农天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天津市津南区领胜运输队、蒋建忠、于海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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