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洪利,王爱军,周仲胡, 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滦南县一分利建材经销处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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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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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爱军、周仲胡:本院受理原告滦南县一分利建材经销处、张洪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爱军、第三人周仲胡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5889元及2013年12月10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125956.92元,合计471845.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下午13时40分在本院海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