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士兴,郑叶明,牛晓梅,史江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4民初12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叶明、牛晓梅、史江泽:本院受理原告周士兴与被告郑叶明、被告牛晓梅、被告史江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叶明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士兴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士兴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郑叶明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