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季群, 唐山顺成实业有限公司 ,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滦南县奔城良宇建材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季群:本院受理滦南县奔城良宇建材厂诉季群、唐山顺成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季群给付砖款85580元;2、被告季群给付逾期付款损失;3、被告唐山顺成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司各庄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