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鹏,尚丽艳,尚志华, 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宝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邯郸市鑫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鸡泽县晨丰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402民初1126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宝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邯郸市鑫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鸡泽县晨丰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与被告许鹏、尚丽艳、尚志华、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宝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邯郸市鑫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鸡泽县晨丰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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