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鹏,尚丽艳,尚志华, 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 ,邯郸市宝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邯郸市鑫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 ,鸡泽县晨丰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2民初1126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宝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邯郸市鑫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鸡泽县晨丰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与被告许鹏、尚丽艳、尚志华、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宝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邯郸市鑫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鸡泽县晨丰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