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久石,张旭枫,张琇瑛,杨家成,王凤城, 三河丰华食尚食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法院
内容
张旭枫、张琇瑛、杨家成、王凤城、三河丰华食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久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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