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久石,张旭枫,张琇瑛,杨家成,王凤城, 三河丰华食尚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旭枫、张琇瑛、杨家成、王凤城、三河丰华食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久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