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满加会,李国煜,第三人-杨传明, 襄阳明普煤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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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襄阳明普煤炭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满加会诉被告李国煜、襄阳明普煤炭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一、判令襄阳明普煤炭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2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1年11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李国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