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健,于梅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0302民初1032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梅芳:本院受理原告刘健诉于梅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302民初103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梅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健欠款2.4万元及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对原告刘健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