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新旺,康平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冀0609民初109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平:刘新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2020)冀0609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刘新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刘新旺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8年2月5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如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康平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期限为一年。 |
刊登日期 |
2021-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