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雪军,安保顺,李鹏,董聚鹏,霍海伟, 邯郸市兆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邹平厚土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本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491民初59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平厚土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本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马雪军、安保顺、李鹏、董聚鹏、霍海伟: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兆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1436839.75元并自2020年8月15日至给付原告赔偿款1436839.75元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LPR)3.85%计算利息赔偿未及时承担保证责任——赔偿原告1436839.75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9000.00元;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91民初5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