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梅, 秦皇岛市建南玻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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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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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皇岛市建南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203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