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长生,邓刚,张春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刚、张春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长生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邓刚、张春雷偿还欠款5500元(计算及利息1000元至判决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