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建玲,刘次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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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次元(男,身份证号:4209211962****3818):本院受理原告金建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眼镜款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肆元整(¥9994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案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2年2月14日08时20分在临海市人民法院杜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金亚萍担任审判长,虞彦裕、杜如生担任人民陪审员,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