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玉林,王显珍,刘艳来,赵天浩,王海明,张义,杨作金, 河北恒农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602民初4876号,(2021)冀0602执异47号,(2020)冀民终4221号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显珍、刘艳来、赵天浩、王海明、张义、杨作金、河北恒农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玉林诉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602民初48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撤销(2021)冀0602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驳回申请人姜玉林其他请求”。2、依法追加被告王显珍为(2020)冀民终422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承担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韩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