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永芹,蔡伟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伟志:本院受理姜永芹诉蔡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你偿还借款84455.4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灵川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