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超,第三人-贾天柱,王江辉, 初心管家邢台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502民初2232号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初心管家邢台财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贾天柱:本院受理(2021)冀0502民初2232号原告王超诉你们、第三人王江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