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党鹏,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河北大正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保定市艺海程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609民初206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党鹏:本院受理(2021)冀0609民初2063号原告河北大正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党鹏、保定市艺海程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