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东杰,张小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609民初2846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小明:本院受理(2021)冀0609民初2846号原告魏东杰诉被告张小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告知书、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肃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