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艳香,张小振,张夯尔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09民初133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小振、张夯尔:本院受理原告贾艳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09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小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艳香货款58880元。被告张小振自2021年5月8日起以588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贾艳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夯尔对上述货款本金58880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72.0元,由张小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